危險廢物焚燒爐的選擇應符合下列10點要求:
(1)焚燒爐的設計應保證其使用壽命不低于10年;
(2)焚燒爐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術性能應滿足焚燒爐燃燒氣氛的要求,質量應滿足相應的技術標準,能夠承受焚燒爐工作狀態(tài)的交變熱應力;
(3)應有適當的冗余處理能力,廢物進料量應可調節(jié);
(4)焚燒爐應設置防爆門或其它防爆設施;燃燒室后應設置緊急排放煙囪,并設置聯動裝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緊急狀態(tài)時才可啟動;
(5)必須配備自動控制和監(jiān)測系統,在線顯示運行工況和尾氣排放參數,并能夠自動反饋,對有關主要工藝參數進行自動調節(jié);
(6)確保焚燒爐出口煙氣中氧氣含量達到6%-10%(干煙氣);
(7)應設置二次燃燒室,并保證煙氣在二次燃燒室1100℃以上停留時間大于2s;
(8)爐渣熱灼減率應<5%;
(9)正常運行條件下,焚燒爐內應處于負壓燃燒狀態(tài);
(10)焚燒控制條件應滿足國家《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》(GB18484-2001)中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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